大家好,关于2021年青岛公积金提取条件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青岛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21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法律分析:自2021年7月1日起,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上限为青岛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基数下限分别按照青岛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各不应低于5%、不得超过12%。调整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3180元,比上年增加222元,增长7.5%;月缴存额下限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区分别为96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为87元。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青岛市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上限为本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基数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各不应低于5%、不得超过12%。调整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3180元,比上年增加222元,增长7.5%;月缴存额下限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区分别为96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分别为87元。
11月30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新修订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本次修订共调整20条政策规定,从完善提取情形、简化提取材料、放宽提取限制等方面加强政策支撑。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青住金规〔2019〕4号)同时废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
(四)我市批复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
(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签购房合同,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
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可以提取本人和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另外,指出全款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其中之一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申请办理提取手续。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业用房不得办理提取。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职工提前全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租赁住房的,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按月申请提取,每人每次最多提取十二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具体要求如下:
(一)职工未提供已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的,应自当前月份开始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提取限额。
(二)职工提供已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的,应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职工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提取限额。职工提取额度按照租赁月数核定,核定的最早日期从2021年12月1日开始,租赁月数超过十二个月的,每次最多核定十二个月的租金。在同一承租期内,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高于上述标准。
(三)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职工已租赁提取过的月度不得再次以租赁情形申请提取。职工和配偶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提取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考本市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我市批复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职工及配偶可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职工及直系亲属可就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职工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签购房合同,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条件的提取人应一次性共同提交提取申请,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网签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另大家关心的青岛商转公贷款细则流出,这只是网传,最终请以官方为准。预计近期会有消息,敬请留意。
1.需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商业贷款且合同约定为利率上浮的
2.必须为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且已办理房产证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为家庭唯一住房的。
3.借款主贷人需具备缴纳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不以家庭为单位,主贷人无公积金,家庭成员有公积金的无法办理)
4.商转公办理需提前在银行偿还商业贷款部分及公积金贷款最高额与剩余剩余商业贷款部分差额
5.需经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且办理商转公借款人,收入,流水,征信需满足贷款条件。
6·未曾用公积金办理过购房贷款的(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
商转公贷款细则来源:青岛新楼市
申请人可拨打客服热线12329或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咨询;
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贷款前台提交材料,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打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申请受理后,进行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
开发商将申贷材料统一报送至贷款前台,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开发商通知申请人办理,中心现场打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进行个人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
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贷款发放入账后,邮寄或通知领取贷款划付凭证等材料。
贷款申请人(配偶)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须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公证书内容不仅要明确受托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还要明确由受托人代为签署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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