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解读和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和条件是什么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3、(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4、(三)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5、(四)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6、(五)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7、(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8、(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10、(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11、第十一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12、(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明;
13、(二)职工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
14、(三)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15、通过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
16、第十七条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住房消费费用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17、(一)支付房租的,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联系单、房租发票或者收据等;
18、(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联系单、物业服务发票或者收据等;
19、(三)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维修费或者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20、职工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任一项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21、(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22、(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证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23、(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的证明、病历证明、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24、参考资料: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3、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5、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6、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8、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二)职工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其与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
(三)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四)通过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
(五)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需准备的各项材料
1、职工购买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2、职工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贷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贷前提取凭证等证明材料
不申请贷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等证明材料
已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等证明材料
3、职工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省份为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户籍所在省份的
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购房资金来源凭证、户籍地证明材料等
4、职工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省份非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户籍所在省份的
但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
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5、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用地证明、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6、职工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应当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证明材料,此后续提应当提供还款证明等证明材料
职工提前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贷款合同、提前结清贷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7、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符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条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
(2)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单位提供的住房等)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无房产的证明信息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由市公积金中心集中代为查询
8、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符合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或者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条件之一,且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6个月的
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提供由市或者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购房合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税控发票等证明材料
(2)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不高于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的
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税控发票(居住售后公房的提供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9、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住房消费费用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1)支付房租的,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联系单、房租发票或者收据等
(2)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联系单、物业服务发票或者收据等
(3)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维修费或者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职工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任一项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证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3)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的证明、病历证明、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10、职工离休、退休的,应当提供养老金发放证明等证明材料
11、职工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12、职工出境定居的,应当提供出境定居的户籍证明或者签证及其翻译件等证明材料
1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1)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
(2)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
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Step 1:用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支取申请
Step 2:公积金中心一次告知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同时发放《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Step 3: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Step 4:单位核实真实后出具证明,并向公积金中心核实按规定可以提取的金额,同时提供单位、个人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填写相关事项,同时加盖预留印鉴
Step 5:提取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填写正确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单位证明和相关凭证,工作中心人员予以审核
Step 6:经公积金中心主管领导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在申请人单位证明上签字
Step 7: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出具取款支票
Step 8:申请人凭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Step 1:职工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网上综合业务服务协议
Step 2: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网上综合业务平台递交提取申请并上传电子化证明材料
Step 3:等待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材料,网上提取业务审核标准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
Step 4:网络转账,即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的,除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职工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债务
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1、 2月10日,上海出台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细则》,旨在强化监管,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2、两个文件对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间、范围、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对职工在本市和异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购买所有权自住住房一年内再次交易提取公积金的审核要件、办理流程、调查核实方式和时间等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3、有关方面权威人士表示,两个文件重申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和严格审查等要求,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账户资金安全,体现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合理自住住房消费的用途,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共济和保障性的本质属性,更好地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4、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对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间、范围、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强调缴存职工应当以真实的房产交易行为和证明材料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骗提套取公积金,牟取不当利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审核,加强监管,依法合规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对骗套取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5、由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细则》,是对《通知》具体管理和审核措施的细化,对职工在本市和异地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购买所有权自住住房一年内再次交易提取公积金的审核要件、办理流程、调查核实方式和时间,以及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办理公积金转出或因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等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6、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操作细则》对《通知》实施具体时间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的颁发日或原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仍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提取业务《服务指南》政策口径执行;2017年2月10日之后(含2月10日)的,按《通知》和《操作细则》执行。
7、为切实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提高工作效率,防范骗提套取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8、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依法合规,严格审核,加强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必要的提取审核操作规范,提取受理过程中通过信息联网查询审核职工提取资格,提取受理后通过政府部门间协作核查职工申报信息真实性,防止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
9、二、缴存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以真实的行为和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不当利益。
10、三、为方便职工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为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及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保留10元以下余额)。
11、四、购买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前述职工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12、五、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前述职工除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证明材料。
13、六、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但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前述职工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
14、市公积金中心不能获取房屋交易真实性,或经核查房屋交易不属实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5、七、凡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凭有效的自住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说明情况。
16、八、市公积金中心在提取审核过程中如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也可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17、九、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机构应对下列情形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严格审核:
18、(一)职工购买外地(县级城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该地区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明显异常的;
19、(二)职工在本市或外省市所购的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相近,且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或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的面积或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
20、(三)同一套房屋在一年内反复多次交易的;
21、(四)两名以上(含两名)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持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全部产权证持有人之间为非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
22、(五)其他存疑的购房提取情形。
23、十、凡职工以购房、租赁等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应要求职工签署提取承诺书,并向其充分揭示骗提套取风险及后果。职工签字表示已充分理解承诺书条款并愿意承担提取相应责任后,市公积金中心方可受理其提取申请。
24、十一、购房、租赁和物业费等提取业务中涉及需核查职工名下房屋持有状况、房屋交易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和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25、十二、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如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公积金中心应给予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公积金中心应给予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其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给予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职工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26、(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27、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解读和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和条件是什么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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